李洋:制订“看守所法”重在“侦羁分离”

2014年05月01日02:40  新京报 收藏本文

  ■ 观察家

  看守所体制改革提上了立法议事日程,并以“侦羁分离”作为落点,这对人权司法保障具有积极意义。

  据报道,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计划,公安部已启动看守所法起草工作。公安部监管局局长赵春光日前表示,看守所职能定位正由以往服务办案转型为平等服务诉讼。

  在司法体制全面推进的背景下,看守所制度体制的改革提上了立法议事日程,释放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改善的信号。应看到,1990年颁布实施的《看守所条例》,不论在立法理念、制度框架,还是具体规定上,都显得严重滞后。

  客观地说,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看守所是个集羁押机关、侦查辅助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于一身的特殊主体,对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改造一定刑期以下罪犯,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法治进步,现行看守所制度也暴露出部分问题:一方面,作为可直接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机关,其设置、体制和运作模式都是由行政法规来规定的,有悖于立法法关于“限制人身自由属于法律保留事项”的规定,迫切需要提升法律层级。

  另一方面,现行由各级公安机关管理看守所的管理体制,尽管可在提押、讯问方面为侦查机关提供便利,有利于打击犯罪,但这种侦查羁押合一的模式,间接导致了看守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失去中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听命并依附于侦查机关,弱化了它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期间人权保障方面的功能作用。现实中,看守所受到侦查机关影响,给刑事辩护人的会见权行使设置障碍的情形时有发生。

  而根据现代法治和人权保障的要求,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通行做法,任何犯罪嫌疑人在未经审判并被认定有罪之前,应当视为无罪,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禁止不当利用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的处境,而迫使其认罪,或作出不利于自身的供词。核心的要义在于,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控制权交给与侦查机关无利害关系、相对独立的机关来执行。有学者曾提出,将羁押权和刑罚执行权统一起来,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一体化管理,就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方案。

  从披露的现有信息看,看守所法的修改目标并没回避看守所的法律地位和运行体制问题。希望公安部作为看守所管理体制的相关方,能不受部门利益和意志的左右,使看守所立法层级得以提升,也使其法治价值得以彰显。

  基于此,建议立法机关和起草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种价值取向,在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方面迈出实质性的步伐。

  □李洋(法律从业者)

(原标题:制订“看守所法”重在“侦羁分离”)

(编辑:SN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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